淡江大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學系研究生【博士班】有關規定
113.04.23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指導委員會
1、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學生之課程、論文及與博士學位有關事項。
2、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年內正式選定指導教授,指導教授限定為本系之專任教師,若該教師因故離職,得由本系其他專任教師與原指導老師共同指導。未選定指導教授前,由系主任指定校內具博士學位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代行有關職責。
3、於學生入學後一年內成立指導委員會。指導委員會成員5人,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並由指導教授推薦校內外具博士學位助理教授以上4人,非本系指導委員最多一人,經系主任同意後聘任組成指導委員會。
4、指導教授或指導委員成員更換,可由學生或指導教授向系主任提出申請,並經系主任同意後更換之。
二、修課原則
1、博士班畢業學分18學分,含論文0學分。
2、應修學分及課程
系規定必修學分:本系碩士班專題討論(1)(1)、論文(0)
報考資格考試:應修滿12學分(不含論文)
3、每學期至少修習一科,至多以15學分為限。
4、博士班學生修習大學部課程與他校及他系碩士班課程,均不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。
5、學生選修不同學制之課程,每學期以二科為限;研究生修習本系碩士班課程至多以9學分計算於畢業學分數。
6、每學期課程之選定,必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。
7、學生選修本系碩士班課程,需經指導委員會同意始列為畢業學分。學生至他系博士班修課,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向系主任申請,且與修習本系碩士班課程之學分數併計,至多承認十二學分為畢業學分。
8、直攻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,依上述規定辦理。
9、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學生選課規則辦理。
三、博士候選人資格審查
1、博士候選人資格審查包括學科考試及論文審查。
2、博士班學生一年級後,由指導教授及論文委員會定出考試科目四門(考外系科目以一門為限),並訂出參考書籍於系學術審議委員會議中決定並提報系務會議,再通知學生於一年內進行考試。博士班資格考試由系主任邀請四位老師出題,考試方式由出題老師自行決定。
3、在校修業滿四年內須通過學科考試,否則退學。未通過學科考試者,得於半年後就未通過科目再考,再考以一次為限且須通過,否則退學。
4、學生通過學科考試一年內,應由該生指導委員會審查博士論文計劃書。
5、直攻博士班學位研究生,未於規定時間內通過學科考試或論文計劃書審查者,如經該生之指導委員會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評定符合碩士學位規定,得改頒碩士學位,並取消其博士班學生資格。
6、學生於通過學科考試,成績通知單送教務處,即為本系博士候選人。
四、博士學位論文考試
1、考試按教育部及本校博士學位考試規則辦理。
2、申請博士論文初審,須向系主任提出下列相關資料:
(1) 博士班歷年在學成績單。
(2) 個人學歷、經歷及研究著作[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為博士班研究生在 SCI或EI登錄期刊已刊登之論文(含被接受函影本)]。
(3) 博士論文草稿。
(4) 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書。
3、自106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學生,須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(網址:https://ethics.nctu.edu.tw/)自行觀看修習本課程,並通過線上課程測驗及格標準,取得修課證明予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承辦人員檢核後,始得申請學位口試。
4、博士論文初審,應經系學術審議委員會審查,通過後,始得辦理論文口試。
5、論文口試委員,由指導教授依教育部所訂資格予以推薦5名,經系主任同意後,報請學校核發聘函。
6、考試時間及地點,應於考試前二周公告。
五、修業年限
依教育部規定辦理。
六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,106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本辦法。